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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向公司提交辞呈,表示将在一个月后离职后,经考虑再三,最终没有离职并仍在原岗上班,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时隔半年后,公司却旧事重提,要我离职。我能否向公司索要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答:你有权向公司索要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方面,你提交辞呈,不等于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的“可以”,意味着并非“应当”或“必须”,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前有权反悔。与之对应,在你提交辞呈乃至一个月后,你仍在原岗上班,表明你改变了离职的意愿,辞呈并非已经必然生效,而公司对你的辞呈不但未作出处理,甚至依然接受你提供的劳动,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同意撤回辞呈,愿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公司之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公司未与你协商更不用说达成一致,没有给出任何法定事由即将你解聘,无疑是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违反,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再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该法第四十七条指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可以据此获得相应赔偿金。(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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